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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/11/17 政治倫理 - 政教合一 VS. 政教分離

政教合一VS.政教分離 - 從聖經看基督徒的政治觀

一、神賦予人權柄「治理」、「管理」萬物

二、神揀選族長、士師代表神管理人

三、人不要神管,要人管

立一個王治理我們,像列國一樣。(撒上八:1~22)

 1.     王要管轄百姓,有尊卑之分
 2.     服兵役
 3.     納稅

三、歷史中的教訓

1. 初代教會至君士坦丁大帝:(一至四世紀)    
(1) 耶穌基督--政教分離(太22:21),但常批判統治者(13:32,可8:15)。    
(2) 使徒--羅13:1-7 ,彼前2:13-17 --尊重政權 --順從神不順從人(徒4:19、5:29)   

2. 君士坦丁至改教時期:(四至十六世紀)    
政教合一,宣教事業蓬勃發展,建立基督教文化。     
(1) 主權者定規信仰的形式、內容。    
(2) 信徒品質低落,神職人員使命模糊。    
(3) 主權者與教會領袖鬥爭。   

3. 改教之後:(十六世紀~)    
(1) 路德宗:
- 政教分離,無條件順服政權,不以暴力反抗政權。
- 後期均為政治勢力控制,20世紀才鼓勵個人參政。 
- 二次大戰後,教會對政治較為主動參與關心。
    
(2) 重洗派(門諾會):
- 政教分離,除非令信徒違背神旨,否則無條件順服政府。 
- 堅持教會獨立,拒絕政府干預。
    
(3) 貴格會:
致力社會改良,卻不從政。   
 
(4) 浸信會:
- 政教分離,教會對政治不主動參與,信徒對政治較為主動參與關心。 
- 堅持教會獨立,拒絕政府干預。    

(5) 改革宗:
- 教會有權要求免受國家干涉。
- 最佳政治制度是代議制,對政權抱持高度的批判性。        


4. 如果政府的法律或政策,違背基督徒的良心,或聖經的教訓時,
    基督徒該如何面對?這是一個很有爭議性的問題。 

(1) 一些有爭議的實例
- 美國獨立戰爭期間,許多基督徒及牧師都積極參與。 
- 孫中山先生領導的「國民革命」行動,也有許多基督徒投身革命。 
- 馬丁路德‧金恩博士領導的美國「民權運動」,是由教會領袖推動的。 
- 拉丁美洲的「解放神學」運動,導致許多天主教神父參與游擊隊作戰。  

(2) 基督徒對政府的兩種極端立場    
- 拒絕聽從執政掌權者及世上的制度     
「耶和華見證人」拒絕服役,也拒絕接受政府的制度。
美國部分「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」也採取這種極端的反政府立場。    
- 絕對順服執政掌權者及世上的制度 ·     
 中古世紀西方的教會領袖,及近代西方國家的信徒較多採取這種立場。 
 但是初期教父(包括特土良及奧古斯丁)卻認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拒絕服從政府。  

(3) 聖經:
- 神賜政權--約19:11。 
- 政教分離--太17:24-27 納稅,太22:21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,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。 
- 拒絕武力--太26:52-53、約18:11、36。
- 順服政權--羅13:1-7,彼前2:13-17。
- 批判政權--路13:32、可8:15,徒4:19。  

(4) 基督徒對政府的正確態度       
儘可能順服世上的政府及制度(彼得前書2:13-17;羅馬書13:1-7) 
「合法」的政權是神所認可的,因此應當順服,政府的責任是「賞善罰惡」,因此是執
行公義的「公權力」代表。     

必要時,可採取「不服從」的抗爭手段(使徒行傳5:29)   
聖經中有許多為信仰而拒絕服從的榜樣(但3:16-18; 6:10) ,但是我們必須審慎地選擇  
抗議的「議題」及其道德和聖經依據,必須盡可能採取「非暴力」的手段。       

(5) 暴力式的「革命」手段,是最有爭議性的,要極為審慎思考      
舊約中雖有些「革命」的例子(王下9章、11章),但是摩西只是率領以色列人離開埃及,並沒有領導革命。而耶穌的教訓也是強調「非暴力的」(太26:52)。暴力行動違反十誡嗎?造反一定有理嗎?這是必須極為仔細地慎思明辨的問題。  革命所流的血,及革命所帶來的結果是否值得?,都是必須衡量的問題。  

 5.  如果政府的措施不合乎聖經原則時,基督徒應該採取的作法    
(1) 為政府的執政掌權者禱告(提前2:1)
  
(2) 設法以民主程序的方法來改變法律或執政者 ·   
在目前大多數的民主國家中,這是應該優先考慮的途徑。我們可以用選票(Ballot),而不是用子彈 (Bullet)來改變法律或政權。
    
(3) 拒絕遵行不合乎聖經原則的法令 ·    這必須是道德上或公義上明確違反神的旨意的命令,才可以拒絕遵從。    

(4) 離開壓迫人民的政府   
中東有數百萬的難民逃離家園,就是為了這個原因。    

(5) 以忍耐的心承受苦難(彼前2:19)    
基督徒必須甘願忍受冤屈,這是為守法而付出的代價。    

(6) 只有在下列條件都符合之下,「革命」手段才可以考慮:     
a. 現有的政權,是專制集權的政府,因此無法透過民主程序加以改變。     
b. 現有政權的統治是暴力、血腥、殘害人權的,為了保障民眾生命,不得不「革命」。   
c. 這必須是所有「非暴力方法」用盡之後的最後途徑。    

6. 即便被迫採取革命的途徑,也應該謹守下列原則:    
(1)  革命必須有「合法」的「代表性團體」來領導,不是為了爭政權、打江山。     
(2)  革命手段必須是合乎道德,要盡量避免傷害無辜的民眾。因此恐怖手法是不宜的。    
(3)  革命的成功可能性,也必須斟酌,以免百姓徒然犧牲、流血,而一事無成。